保定法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登记须知
按照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(司法部令第132号)规定,委托人委托鉴定的,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、完整、充分的鉴定材料,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。
委托人需提供如下鉴定材料:
1、司法鉴定委托书。委托书需注明委托事项、被鉴定人基本情况、简要案情等。
2、相关病历资料。被鉴定人所有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、住院(门诊)病历复印件(需加盖红章),各类检查材料(X线、CT等)。
3、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、复印件。
4、司法鉴定委托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。
5、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,应当提供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件,并出具授权委托代书。
注意事项
1、伤情鉴定需提前问清楚办案民警的姓名及联系电话,鉴定出具后直接邮寄给办案民警。
2、所提交的外院材料请自备一份复印件。
3、委托信开头的委托单位须填写“保定法医医院司法鉴定所”。